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