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