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