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