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节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 水土保持 第八百八十八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八百八十九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八百九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百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相关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完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监测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 第八百九十二条 国家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第八百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定期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 第八百九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重点治理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 第八百九十五条 国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 第八百九十六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 第八百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表扰动、土石方开挖等人为活动的管理,严格管控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八百九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 第八百九十九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侵蚀沟治理、崩岗治理、固沟保塬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第九百条 国家鼓励、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九百零一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以流域水系为单元一体化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展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加强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工程建设,… 第九百零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 第九百零三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修复;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百零四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综合利用其排弃的… 第九百零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六章 目录 第八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