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 水土保持 第九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九百零三条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 水土保持 第九百零三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修复;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百零二条 目录 第九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