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十四章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第三百七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第三百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百七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倾倒区使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暂停使用或者封闭海洋倾倒区。 第三百七十五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务院生… 第三百七十六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报告。 第三百七十七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并… 第三百七十八条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百七十九条 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 第三百七十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