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七十七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七十七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受托单位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 第三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