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七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倾倒区使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暂停使用或者封闭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的调整、暂停使用和封闭情况,应当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百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