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九百三十六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