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九百三十五条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恶化江河湖泊的治理和修复,统筹运用生态补水、生物净化、生态清淤、江河湖泊连通等措施,对江河湖泊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改善和恢复江河湖泊生态系统。 入海河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河口形态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河口良好生态功能。 第九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九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