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九百三十二条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生态脆弱草原保护。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组织生态的保护与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 第九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九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