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九百三十一条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九百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保护和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加强生态脆弱地区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第九百三十条 目录 第九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