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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第三十九条 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第四十条 军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 第四十一条 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第四十二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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