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二条 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但是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