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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三十六条 军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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