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一条 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