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条 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长的职务,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任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