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