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