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