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节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