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零五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