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零一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