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