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