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被引用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