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