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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 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二、 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 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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