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经济 第一百零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第一百零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第一百零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澳门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第一百零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元自由兑换。 第一百一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第一百一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工商企业的自由经营,自行制定工商业的发展政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自行制定劳工政策,完善劳工法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门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自行制定航运政策。 第一百一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 第一百一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承认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批出或决定的年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