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二)

(二)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