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二)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二) 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