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九十九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各级公务人员,但本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还可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