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十)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十) 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