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九十八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原来享有的年资予以保留。 依照澳门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赡养费待遇的留用公务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不低于原来标准的应得的退休金和赡养费。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