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九十八条和九十九条规定的公务人员,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聘用的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公务人员除外。 第六节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