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一百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澳门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晋级制度基本不变,但得根据澳门社会的发展加以改进。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