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九十三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