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