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七十九条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