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港口设施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第六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下列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交通部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第六十五条 万吨级以上的港口设施应有6人以上具备履行保安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万吨级以下的港口设施应有3人以上具备履行保安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六十六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员工进行相关保安基础知识和岗位保安要求的教育或者培训,使其有针对性地了解并掌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保证其… 第六十七条 港口设施应当进行保安训练和演习,确保港口设施人员熟练履行其在各保安等级所承担的保安职责,发现并及时改进任何保安缺陷。 第六十八条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至少每3个月进行1次港口设施保安训练。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保安演习。保安演习至少每年进行1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七十条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参加包括有关部门、船舶保安员共同进行的保安演习。 第七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可以采用实地或者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训练、演习结合进行。 第七十二条 训练、演习完成后,应当进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