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保安演习。保安演习至少每年进行1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18个月。

演习应当结合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通过模拟一定保安事件情景,根据船港界面活动所涉及的各项保安要求,由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验证、评价和提高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的综合反应能力,加强各级保安组织、各相关部门的整体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

演习应当编制演习方案,并报送上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