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下列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交通部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
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人员;
参加《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查批准和预审工作的人员;
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其他从事与港口设施保安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履行其担任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