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五十六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船长在12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的登记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