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6年1月22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2004年7月1日、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