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五十五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渔业船舶登记簿、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或中止证明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机关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