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国籍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国籍登记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 对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