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原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租赁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