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国籍登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国籍登记 第二十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报告、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