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