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