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